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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宣传、文化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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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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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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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1: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89号)规定:“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59号)同时废止。
三、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央在京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四、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单位均按上述两个《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在京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体化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注:车船使用税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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