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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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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16: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4月中旬,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兴进行制裁,7年内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兴出售零部件。由于中兴的芯片都来自美国,没有美国芯片相当于是断了中兴的活路。最终,中兴以13亿美元的罚款逃过一劫。


1528075202905.jpg

这件事引起大家巨大的关注,让我们切实的感受到掌握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就如习大大所说:“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


而企业搞创新、搞研发,自然离不开“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什么样的费用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又是多少?


一、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两份文件先后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为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通过以上政策可以知道,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只要不是从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经营的,都可以加计扣研发费用。


二、什么样的费用是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是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发活动所生的各项费用。


1.那么税法上规定可以加计扣除费用的研发活动具体是指什么呢?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但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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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 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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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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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3)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开展一项研发活动,想要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需要事先明确要研究什么以及研究的目标,在实际申请加计扣除时税务部门是要求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立项决议文件》的。


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村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等。特别注意,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险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自2017年1月1月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是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备注:此标准已更新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五、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

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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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8 17: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整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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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7 11: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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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8 17: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五大重点问题详解


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在此非常时期,能够准确理解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一项优惠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导致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对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研发项目常见被否的原因

研发项目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要素,研发项目的相关技术材料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时重点关注内容之一。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同时119号文也规定了6个行业和7类活动的负面清单。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技术材料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研发项目存在一些问题,在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被否定,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不属于规定的研发范畴;

2.研发项目内容简单、无创造性;

3.项目为成熟技术,不需要再开展研发活动;

4.研发项目技术含量不足;

5.申报的各个项目之间内容雷同;

6.项目为委托研发,与公司所申报的自主研发不符;

7.没有体现具体研发内容;

8.研发内容缺乏数据支持;

9.所列项目经费类型不符合实际;

10.项目的规模与所列科技人员数不匹配。


二、不同归集口径下研发费用的区别

目前,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三种,分别是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口径。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上述三种口径下的研发费用范围存在一定的疑问,无法准确进行核算。那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三种口径下研发费用的区别:

1.会计口径

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

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

以上三个归集口径的范围大小依次是: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加计扣除口径。其中,各主管机关最关注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口径。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更新,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虽然日益趋近,但是还存在着许多差异。如税务机关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未做严格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通常占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60%至70%较为合理。


三、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处理方式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差别是时间上的差异,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每年按摊销额进行加计扣除;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可全额当期进行加计扣除。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作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明确界定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通常我们会建议企业在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时将支出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待企业成功取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后,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但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更愿意倾向于将研发费用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


四、委托研发技术合同的登记要求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97号公告)规定,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只有受托方才能进行技术合同登记。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中,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不包括个人)研发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的技术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进行登记。


在实务操作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受托方不愿意配合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外,主管部门在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技术合同时要求更为严格,如北京地区只能在指定的登记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并且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注意,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异议项目鉴定的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步骤进行鉴定:


图片1.png

虽然上述法规规定了,在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存在异议时,应由税务机关向科技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但在实务操作中,在发生异议时,税务机关还是会要求企业自己找科技部门进行项目鉴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考虑到工作难度,不会主动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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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8 18: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保护费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用于改善研发人员生活的“福利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用于保护研发人员生命健康的“劳保费”允许加计扣除吗?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于是也来凑凑热闹。


一、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二、劳动保护费是否属于人员人工费用的范围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一)项明确,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针对人员人工费用的执行口径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


很显然,研发人员的劳动保护费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


三、劳动保护费是否属于直接投入费用的范围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均明确,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从字面上看,直接投入费用跟劳动保护费没什么关系。需要提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其“登记方法说明”中有这样一段话:


9.序号1.1“工资薪金”、1.2“五险一金”:应当按照《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六、其他相关费用”登记,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等应当通过“二、直接投入费用”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以上“登记方法说明”至少可以理解或者延伸理解为以下三层含义:

1、直接投入费用不仅包含材料、燃料、动力和租赁费等,还包含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

2、“等”字表述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那么直接投入费用不仅包含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还包含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比如:间接从事研发活动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3、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属于职工薪酬类,而劳动保护费不属于职工薪酬类,因此劳动保护费不属于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不属于直接投入费用的范围。


四、劳动保护费是否属于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

(一)对于其他相关费用,财税〔2015〕119号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一)项之6点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二)对于其他相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采用的也是不完全列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40号公告虽然没有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但是“如”等词语也应当属于不完全列举。


(三)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适用规则,应当优先适用财税〔2015〕119号的不完全列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二条(四)项规定,“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

据此,即使将40号公告理解为完全的正列举,当财税〔2015〕119号和40号公告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财税〔2015〕119号的不完全列举规定。


(四)财税〔2015〕119号不排斥劳动保护费作为其他相关费用归集。

首先,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1“登记方法说明”,已经明确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六、其他相关费用”登记。

其次,劳动保护费属于与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和福利费等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其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劳动保护费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应当作为其他相关费用归集。

再次,其他相关费用仅限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与研发活动间接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以及与研发活动间接相关的劳动保护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和福利费,则不应当作为其他相关费用归集。


五、关于不完全列举和完全正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四条“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规定如下:


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税务执法实践中,那种将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视同完全正列举规定而硬生生适用的现象,不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样一例。在共同战“疫”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之时,在全面助力复工复产之际,税收优惠固然重要,而税法解释的社会效果也不容忽略。


作者: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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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9 15: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7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

1.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可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jpg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六、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七、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八、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九、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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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5.jpg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

  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
  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完整流程见上图。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1.自行判断。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97号公告,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规定,对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的填报有了新的要求。具体填报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11行“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该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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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9 15: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新的政策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流程是: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76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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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9 1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在2018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达到了19677.9亿元。同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简称“研发强度”)也上升到了2.19%。


成为创新型国家

从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自主创新”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起,中国的研发经费就开始迅猛上涨。也是从这一年开始,中国的研发经费总量相继超过韩国、英国、法国和德国,并在2013年超越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科技研发市场。

1.jpg

研发经费常被用来考察一个地区的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随着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由以往的要素驱动逐渐转向创新驱动,科技创新变得愈发重要。


不过,在衡量研发意愿方面,研发强度这一指标更具代表性,它反映了一个地区愿意把多少资源用于研发,体现了其对科技的重视程度。


在2000年时,中国的研发强度还不到1%,但到2013年时,中国的这一数值已经超过了2%,迈过了创新型国家的门槛。目前,中国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超过了多数经合组织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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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多,地区差异大

中国研发经费总量在增加的同时,地域差距也在拉大。2017年,研发经费排名第一的广东领先第二名江苏83.5亿,到2018年,该数字达到了200.3亿。其中,仅华为一家公司的研发经费就超过了大部分省份。


在新一轮的城市竞争中,科技驱动经济发展的模式使得科研愈加重要。那么,哪些城市的科研投入较多?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公布了296个城市的R&D内部经费支出(R&D经费支出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内部支出是指为开展R&D活动实际用于本单位内的全部支出),虽然中国的研发经费已接近两万亿,但各地的差异其实非常大。


北京、上海、深圳这三个一线城市的R&D经费内部支出占了全国的23.4%。此外就是长三角粤港澳以及中西部的重点城市,R&D内部经费支出超200亿的18个城市基本在这些地域。而这些城市的科研经费加起来已超过了全国总量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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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科研经费外,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也是这些城市居高。2017年,北京的研发强度达到了5.6%,紧随其后的则是科教、军工重镇西安,拥有60多所高校和3000多个科研机构的西安在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上比深圳(4.4%)和上海(4.0%)还要高。


企业,科研的主力军

为什么城市间的差距会这么大?


因为和很多人的印象不同,在中国,科研的主力军是企业。根据《201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的数据,2018年,中国的科研经费有77.4%来自于企业。而城市间的科研经费之所以如此不均衡,很大程度上就与产业结构有关。例如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这些产业不仅产值高,对科研的需求也高。


2009年,国家统计局进行了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对各地的科研经费来源进行了统计,其中拥有众多科技公司的深圳有94.2%的经费来源于企业。


欧盟委员会在去年12月发布了《2018年欧盟工业研发投资排名》(The2018EU Industrial R&D Investment Scoreboard),针对全球46个国家和地区的2500家主要企业在2017~2018年度的研发投入情况进行了排名。在这份表单中,研发经费达到1亿欧元的中国大陆公司有102家,按照公司注册地去统计,就会看到北上深基本包揽了中国科研投入最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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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委员会的这份排名中,华为以113.3亿欧元的研发投入排名世界第五。根据华为的年报,它的科研费用占到了销售收入的14.1%,而华为近十年的研发总投入已超过了4800亿元。科研投入的回报是不可估量的,仅2018年,华为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5405份专利申请,位列全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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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巽财管家  发表于 2020-8-1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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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9 17: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有何不同?


一、企业研发费用主要有哪些方面?

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税法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范围(其他费用除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


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体现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


三、直接投入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截屏2020-08-19 下午5.30.34.png

固定资产范围大于仪器、设备,在加计扣除范围中,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


四、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截屏2020-08-19 下午5.30.41.png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不仅涉及到折旧费用,还涉及到研发设施的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折旧费用中,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以计入。


五、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截屏2020-08-19 下午5.30.48.png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规定的限定比例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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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9 18: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常见误区:


1、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场所),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内部技术改造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支出,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附件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


凡符合规定项目定义和范围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定义和范围的,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未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高新技术企业不可享受同时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7、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8、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9、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11、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2、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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