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78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1003|回复: 0

易错点:企业“自主定义”研发形式,以便费用加计扣除

363

主题

487

帖子

1552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552
2021-4-29 18: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截屏2021-04-29 下午6.29.44.png

实务中,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或者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进行集中研发。不同的研发形式,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规定不一样,企业只有明确划分研发形式,才能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从形式上主要可以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四种。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体现委托方意志;合作研发,则体现的是双方共同的意志,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案 · 例

  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智能IC卡、银行卡、资讯卡以及IC卡周边设备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梳理近年纳税申报资料时发现,A公司研发费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数额过大,共计约2168.17万元,占到研发费用总额的77%。按照常理,在自主研发项目中,人工费用和直接投入费用中的“材料费用”才应该是大头,A公司的这项数据明显不符合常理。

  经确认,A公司所属行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财务核算健全,留存备查资料齐全,但其10个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项目,均按照自主研发形式进行了申报。

  但是,A公司列支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中的约1673.16万元,实际是支付给了与其合作的深圳市新材料企业B公司。从A公司的情况来看,其项目合同并未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与B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专利成果属于双方共有,并非由A公司单方面获得项目专利所有权。从双方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及业务实质来看,这一项目应属于合作研发的范畴。

  根据相关规定,合作研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A公司支付的1673.16万元,是给B公司的成果产品购买费用,不是研发费用,所以不能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其中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等等;如果委托境外机构研究开发的,还应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自主开展研发,可归集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六类。

  显然,从A公司的情况来看,其项目合同并未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与B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专利成果属于双方共有,并非由A公司单方面获得项目专利所有权。另外,A公司申报的1673.16万元不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属于自主研发六类费用中的任何一类,A公司这笔研发费用归集有误。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过程中,选择按照“自主研发”进行申报的情形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注意区别研发形式和费用范围,正确建账建制,准确理解政策,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金根 刘丽俊  陈俊峰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