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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切记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合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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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9 15: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企业:切记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合规加计扣除!

作者:林承群

作者单位: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建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准确归集费用,合规加计扣除


笔者最近几年在服务建筑企业的过程中发现,随着建筑行业科技创新兴起,绝大多数建筑企业都开展了研发活动。今年6月24日举办的首届绿色智慧建筑博览会上,一批由建筑企业研发的智能机器人吸引大批观众驻足围观。作为建筑企业,如果斥资开展研发活动,可以按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建筑企业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及设备租赁费用,既产生于日常生产经营,也产生于研发活动,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注意准确归集这三项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不用“剔除”

典型案例

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6000万元,其中人工费用1800万元。人工费用中,除企业聘用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外,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300万元。这300万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在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剔除了300万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照1500万元归集了人工费用,并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风险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不管是由建筑企业直接支付,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均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因此,本案例中,甲公司可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应调整为1800万元。


风控建议

人工费用,一直是建筑企业比较重要的支出项目之一。而在研发活动中,人工费用的准确归集,又是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通常包括服务费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不在可加计扣除的范围,企业要注意予以剔除。同时,通过建筑劳务分包形式支付的人工费用,是否属于可加计的范围,目前政策并不明确。在政策明确之前,笔者建议,暂不进行加计扣除。


边施工边研发:材料费用应该“剔除”

典型案例

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在工程施工的某一标段,边施工边开展研发活动。该工程于2017年底开工,于2019年12月完工并取得工程收入。2018年,相应的研发项目共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1500万元。2019年,又发生不含材料费用的研发费用4500万元。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乙公司按照4500万元研发费用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


风险分析

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并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研发,形成的产品一般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收入。这种情况,属于“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形,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中,乙公司在计算2019年度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时,需将2018年开展研发所发生的材料费用1500万元,在2019年的研发费用中冲减,然后以冲减后的研发费用3000万元(4500-1500),计算可加计扣除额。


风控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的研发,基本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一般都会形成建筑服务收入,这时,如果研发项目中消耗了材料,发生了材料费用,需要在确认工程收入的当年,将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进行剔除。


“湿租”仪器设备:租赁支出建议“剔除”

典型案例

建筑施工企业丙公司2018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共计1600万元。其中,有600万元对应的租赁业务,在租入设备的同时,由出租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针对这600万元租赁费用,丙公司已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税目为“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9%。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丙公司按照1600万元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


风险分析

湿租是租用飞机的一种方法。由出租人提供飞机并附带完整的机组人员和维修、燃油等设备,承租人只经营使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目前,这种租赁方式也被引入到建筑施工等其他领域。


119号文件等政策明确,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而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等政策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仪器、设备,应取得项目为“经营租赁”,适用税率为13%或适用征收率为3%或1%的增值税发票。据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应为取得“经营租赁”发票,并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丙公司取得的是适用税率为9%的“建筑服务”发票,不完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且租赁费用无法在设备仪器与操作人员间进行准确分配,出于谨慎性考虑,这600万元的租赁费用应从可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中剔除,也就是按照1000万元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


风控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在租入用于研发的设备时,可能会配备设备操作人员,并取得税目为“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目前,对于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并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设备租赁费用,是否可以按经营租赁进行加计扣除,政策未予以明确,各地也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进行核查,即119号文件未列明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基于此,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前,要提前针对此类问题做好测算,必要时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以有针对性地调整租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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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13 14: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企业:用风控制度挡住税务风险

作者:王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8月13日  版次:07


8月6日,《中国税务报》B3税收实务版刊发了题为《建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准确归集费用,合规加计扣除》的文章,梳理了建筑施工企业研发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很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对于研发活动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仅了解常见风险点远远不够,还有必要在税务风险控制方面“向前一步”——通过建立和执行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将税务风险挡在“门外”。


建立风控制度是客观需要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除了要关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及租赁费用未按规定进行归集这三个常见税务风险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研发时还要注意一些税务处理的细节问题。比如,要对人工费用、折旧费用和租赁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尤其是如果企业研发项目与非研发项目、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存在共用人员和设备的情形时,要按实际工时占比法等方法,合理分配人工费用、折旧费用和租赁费用等。如果存在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还要特别关注所签合同是否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避免造成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除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以外,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比如,根据政策规定,税务部门会定期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开展核查,且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就需要留存好相关的资料备查,避免后期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补救。再比如,根据政策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关注失败的研发项目,也应像正常项目一样,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相关的资料保留完整,留存备查。


对于刚刚开展研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可能还没有遇到过比较明显的税务风险,因此对税务风控重视不足。在税务部门日益重视风险监控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改变“出了问题再说”的固有思维,从开展研发活动初期就注重税务风险防控,建立一整套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已经有企业走在了前面

在这方面,已经有建筑施工企业走在了前面,甲公司就是其中一家。对研发项目,甲公司要求,在立项之前就明确研发方式,分清是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还是集中研发,并根据研发方式明确立项主体单位。对于拟立项的研发活动,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研发内容、目标和形式,合理编制研发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批准,形成立项文件。


此后,甲公司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研究开发。同时,甲公司还成立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具体实施主体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甲公司要求,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


对研发项目,甲公司严格实施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每个年度终了以及研发项目完成时,由公司科技部门牵头,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项目完成后,公司科技部门牵头编撰研发成功的成果报告、研发失败的结论报告、研发终止的说明材料或会议纪要。


另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则在项目管理制度中,充分发挥了管理层的作用和优势。为了确保依法、合规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乙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中心、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项目部及物资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日常工作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协调研发费用归集及加计扣除相关工作。同时,在技术中心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细则的具体实施,牵头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与监督。乙公司从岗位职责分工上,先做到职责到位、分工明确,为后期项目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从源头上防控好税务风险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非常值得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参考和借鉴,从源头上防控好税务风险。


相比其他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无论是日常生产还是研发活动,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对技术和工艺的要求都很高。特别是工程施工类企业,研发活动基本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项目管理机制,将研发项目与一般工程项目准确区分开来。


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明晰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紧密协调和配合。对研发课题的选择、确定,研发项目的立项和方案论证,研发过程中的组织实施,研发成果的管理,项目财务核算的账套设置,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管理,以及研发台账的编制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把控和管理。


对于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研发项目的,应特别关注立项前的合理论证。尤其是工程项目研发,要先行一步,在工程施工前即开展施工方案研讨和技术方案论证。所研发的项目,也务必要经过企业管理层的批准,形成规范的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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