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三个政策这么用才对!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国家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有三个特殊政策,纳税人在实操中容易出现用不准、用不足的没有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问题。现梳理如下:
一、 政府补助及加速折旧税前如何叠加享受扣除 (一)相关政策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 1.发生研发费用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 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分析:税务处理以实际发生且未冲减政府补助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做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当年可以扣除并加计扣除研发支出=500+500*75%=875万元。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300万元 因政府补助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300-875=575万元
案例2:B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不征税收入处理: 1、发生研发费用借: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分析: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税务上以冲减政府补助后的研发费用200万元(500-300)做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当年可以扣除并加计扣除研发支出=200+200×75%=350万元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300万元,对应的支出300万元也不得税前扣除。 因政府补助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0+200×75%=350万元
结论: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会使扣除的金额更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案例3:C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购置一台研发设备。假设价值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在当年1月计提折旧,设备使用期限10年,直线折旧,预计净产值为0。会计选择总额法处理(假设税务上做应税收入)。 1、收到补助借:银行存款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 借:管理管理30 贷:累计折旧 30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0 贷:其他收益 30 备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会计核算上可以分期确认,但是税收上应当在收到当年全部确认为收入。
情况一:设备折旧30万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扣除 此业务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00万-折旧30万-加计扣除30×75%=247.5万元。 但是,如果今后9年企业没有研发项目,就不能继续享受加计扣除,故企业选择购进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情况二:将300万研发设备一次性作税前扣除 此业务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00万-税前折旧300万-加计扣除300×75=-225万元。
结论:政府补助如果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如果该补助用于购进设备,选择做“应税收入+一次性税前扣除”处理,能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支出如何加计扣除 (一)相关政策财税[2018]64号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案例分析案例4:D企业2019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当年企业境内研发活动共发生费用300万元,请问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多少?
算法一: 1、实际发生境外研发费税前扣除:500万×80%=400万 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400万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哪个小,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75%。也就是200×75%=150万元。 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400万+150万=550万元。
算法二: 1、实际发生境外费用500万元允许扣除 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400万(500×80%)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75%。允许加计扣除金额=200×75%=150万元。 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500万+150万=650万元。
以上两种处理,一定有一种是错误的,在财税[2018]64号文件的第一段,明确了该文的出台目的:“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所以,64号文主要作用是要明确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那么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解读稿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结论: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500+150=650万元。
三、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如何税前扣除 (一)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我们来看看2012年第18号是怎么规定的?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知,税法对于非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的扣除时间点为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被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价格)×实际行权数量
(二)案例分析 案例5:E上市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公司向其研发人员授予1,000 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同时约定这些研发人员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 可以每股 3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 15 元/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 20%, 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 20%,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1 月 1 日(实际行权日) 发行新股, 公允价值为每股 50 元。
税会处理及差异分析如下表:
分析: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结论:尽管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5×800=12,000 元的工资费用,但在 2019年实际行权时,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 18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用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 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 元的差额20 元和数量800 股,计算确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 (50-30)×800=1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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