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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0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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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2000]07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0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0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073号
  全文有效
  2000.11.14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精神,积极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创、领办企业,实现就业,减轻社会负担,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关于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
  2、城镇失业人员直接从事个体经营或雇佣辅助人员(不超过2人)共同经营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从事产品生产或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3、城镇失业人员个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社区服务的具体范围按我局新地税一字[2000]08号文执行。
  4、凡新办和原有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凡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5、用人单位(各类性质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年度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款的1.66%。
  6、经劳动部门批准新组建的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等),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二、关于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就业的具体税务管理
  1、本通知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失业证》的人员。
  2、本通知所称失业人员新办的企业是指2000年9月1日以后兴办的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3、失业人员个人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失业证》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或城市地税分局)办理失业人员专用登记证(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专用税务登记证),并提交书面免税报告,经主管县、市地方税务局(或城市地税分局)审批后,方可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享受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减免税报告以及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所组织的失业人员名单、《失业证》,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县、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其组织失业人员人数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总数50%的月份起享受减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5、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或以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企业仍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须对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和以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企业实行年审(检)制度,对非失业人员本人从事经营或企业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所组织的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对利用该政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按偷税论处。
  三、本通知自2000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至2003年底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区局。
  附: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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