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88
  • Tax100会员 33087
查看: 774|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2]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问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2: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2]7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2]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问题
发文日期: 2002-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问题
新地税发[2002]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问题
  新地税发[2002]75号
  全文有效
  2002-6-3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企业解除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全区统一确定为22,000元/年。
   2、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不再退库;未扣缴的,按本规定执行。
   3、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所得税处。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