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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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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发[2003]7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3-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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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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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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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1日
(文件内容不全)
二、个人所得税
3、对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取暖费的,其不超过按各地政府规定的单位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计算的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规定着制服的机关和按标准发放劳保服的企业,其个人取得的制服、劳保服,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国家规定着制服的单位和超标准发放劳保服的企业,其个人取得的制服、劳保服,折合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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