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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2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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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7]21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2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12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车船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税收氛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税收氛围,积极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区局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尤其要做好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
  三、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掌握的车船信息资料,摸清本地区车船的税源状况。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新购置的车船以及个人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结合今年新的综合征管软件上线的有利时机,认真录入相关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四、做好新旧车船税制的衔接工作 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车船税。纳税人可在今年补缴,也可以在明年缴纳车船税时一并补缴。对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对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动车辆,其2007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应当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
  五、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区局正会同自治区保监机构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对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等进行明确。在《办法》未下发之前,各地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深刻领会其精神,积极主动与当地保监(险)部门取得联系,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按区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关于公共交通车税收优惠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实行定期减税、免税”。结合我区目前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征管实际,区局意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没有做出具体减税、免税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其车船税。
  要求各地认真做好辖区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事业的纳税人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类型、数量等方面的调研工作。
  附件:车船税宣传提纲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车 船 税 宣 传 提 纲
  一、车船税新条例是在怎样背景下制定的?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新的车船税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有什么变化? 针对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的问题,新的车船税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供较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条例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税额幅度。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目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条例》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一方面取消了部分免税规定。对经营性车船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加了部分免税的规定。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再者是保留了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以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
  五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对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而税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过去,没有有效的控管措施一直是制约车船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税收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车船税收征管实际,为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自治区地税局正会同自治区保监机构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对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等进行明确。在《办法》未下发之前,各级地税局应按区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四、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五、那些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可分为应税的车辆和应税的船舶两大类。
  应税车辆是指应税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其中: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应税船舶是指应税的机动船舶。
  六、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七、车辆、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一)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船税税额幅度(见下表)。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48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420元至660元
  小型客车 360元至660元
  微型客车 60元至480元
  二、载货汽车 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以及客货两用汽车
  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四、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五、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六、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二)我区车船税的税额标准
  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调整确定了我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见下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税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一、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480
  中型客车 每辆 420
  小型客车 每辆 360
  微型客车 每辆 240
  二、 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按自重 每吨 60
  三、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 每吨 60
  四、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 每吨 60
  五、 摩托车 每辆 60
  六、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 每吨 3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 每吨 5
  净吨位10000吨及其以上的 按净吨位 每吨 6
  

  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确定的我区车船税税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增幅在30%左右。其中,载客汽车的税额标准除微型客车保持原有税额标准外,其余三种类型客车的税额标准都是按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下限来确定的;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由过去按“载重量”计税,改为现在按“自重量”计税,这次对载货汽车税额标准的调整,基本保持原有的税负水平;摩托车的税额标准有所提高,但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来看,仍是比较低的水平。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八、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九、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十一、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在每年3月底之前缴清当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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