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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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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函〔2007〕522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11-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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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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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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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7〕54号)下发执行后,各地反映,对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标准是否包含本数,不好把握。为统一口径,规范执法,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新财法税〔2007〕54号”文件一并执行。
1.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营业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营业税。
2.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核定应税收入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3.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含本数)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最高不得高于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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