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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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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全文废止。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212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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