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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税发[1993]6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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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税发[1993]627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税发[1993]6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发文日期: 1993-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宁税发[1993]6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宁税发[1993]627号
  全文有效
  1993.12.28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帐据报表健全,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计算盈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月或季预缴,由县、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不能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收入,不能提供合法的购销凭证,计算盈亏的个体工商业户,按自治区税务局制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表附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三、对不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按5%的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而到外地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也按5%的附征率在经营所在地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固原、银南、银川市、石嘴山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税务局制定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的计算率,并抄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各地不得擅自超出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计算率的下限和上限自定计算率。个别行业确需降低计算率,应报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鉴于南部山区八县及灵武、中卫县两个小山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如固原、银南地区认为确有必要在区局统一制定的幅度计算率的下限降低计算率,需报经自治区税务局批注后施行。
   五、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两个以上行业取得的经营收入,应按主营业务计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采矿、采沙石、典当业以及本文所附计算率表没有单列的其他行业,两地、两市税务局如认为需要单独制定计算率,由两地两市税务局在调查测算后自行确定计算率。并抄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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