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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所〕发[1997]1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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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所〕发[1997]169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所〕发[1997]1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7]1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7]169号
  全文有效
  1997.06.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地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要以文书形式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须知”等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由各市县税务机关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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