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银川河东机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49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银川河东机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491号
全文有效
灵武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银川河东机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批复》(宁政函[2001]88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减免问题通知如下:为使银川河东机场有效缓解运营中的实际困难,维持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区法》有关规定,免征银川河东机场2001年至2003年度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减免税按减免税管理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