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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3]2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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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发[2003]205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3]2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3]2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3]205号
  全文有效
  2003.10.2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分局:
  1993年制定的《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表》 经2000年修改执行后,对加强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促进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工商业户规模不断扩大,原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起征点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起征点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有关征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帐据报表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盈亏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月或季预缴,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对帐据报表不健全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计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办法。实行核定征收计算率办法的,核定征收计算率由自治区国地税局统一制定;实行定额征收的,其定额标准、方法由主管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备案。核定征收方式原则上全区统一实行核定征收计算率办法,对一些实行核定征收计算率导致税负畸轻或畸重的,征收确有困难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
  三、实行核定征收计算率征收办法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或营业)收入总额×征收计算率
  销售(或营业)收入总额一般由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纳税人申报的收入额不实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计算率按下表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率表
  行 业
  核定征收起征点(元)
  核定征收计算率(%)
  商业
  3500
  2
  加工及工业制造
  3500
  2
  饮食业、服务业
  3000
  3
  医疗服务
  3000
  3
  修理修配业
  3000
  2
  娱乐业
  3000
  3
  交通运输
  客运3
  货运2
  水运1
  建筑安装
  2
  其他行业
  3000
  3
  临时经营
  每次(日)100元
  归类行业计算率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多业的,应按主营业务计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行业特点、经营利润水平、收入与经营成本(费用)相关联等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实行按月征收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一般应逐月核定,实行按季征收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一般应逐季核定。对经营正常的,如无特殊情况,核定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可以一定几月(季)不变。
  五、对临时经营的,应实行核定征收计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计算率表规定的行业计算率归类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临时经营征收计算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按规定的征收计算率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区不得越权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计算率,也不允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国税部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六、固原地区各市县(不包括隆湖开发区)和同心、盐池、陶乐县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可在30%的幅度内提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起征点,具体提高幅度由当地地市级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七、本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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