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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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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现对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二、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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