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8
  • Tax100会员 32525
查看: 763|回复: 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5 11: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号)精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已到期。经研究决定: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一律按固定资产量估值征收房产税。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征收印花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