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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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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0.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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