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征收的,纳税期限确定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提供政策依据,从政策层面上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实现便民办税,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五条举措的通知》(川税函〔2019〕198号)的工作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是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举措。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解决长期以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甘孜州内实行按年征收的房产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房产税按年征收的,纳税期限确定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起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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