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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6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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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1]647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6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6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64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0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设计赔偿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36号)收悉。境内企业将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向外国企业发标,多家外国企业竞标。在规定时间内,外国企业在境外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并到境内对设计方案做出相应解释,经发标方评审后,未中标的外国企业获得部分赔偿金。关于该赔偿金的征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赔偿金是对其境外劳务的部分补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且该外国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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