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商铺计税租金收入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2]16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商铺计税租金收入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2]16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23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为配合这次出租商铺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房产税政策及出租商铺、写字楼和其它营业场所(以下简称出租商铺)租金定额执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市局经研究,重新核定了出租商铺计税租金收入定额(见附表)。各分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出租商铺业户的纳税核定原则上应按本标准,由评税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及时输入计算机。
二、今后,各征收所在受理所有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审核营业场地有关证明资料(如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场地证明)。如属自用的,应同时凭场地证明资料将应纳房产税鉴定输入计算机。如属租用的征收所不作鉴定;由各检查所对新开业户鉴定复核时,对属租用场地的逐户列出,并通知出租方办理税务登记,列入税务管理。
三、《珠海市出租商铺计税租金收入定额表》中未列举的地段或地点参照临近地段定额标准执行。如在十字路口、丁字路口较繁华的商铺,可参照就近较高定额标准执行;小区内或小巷转弯处较偏辟商铺可比照就近较低下定额标准执行。二楼及以上商铺按60%计算;地下室按40%计算;工业用厂房原则上按实际租金计算。对大型商场内出租商铺或柜位,各检查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调查核定,并报市局税政科备案。
四、考虑到同一地段不同方位等原因会影响租金收入高低,对出租商铺实际租金收入超过或达不到规定的定额租金标准的,上、下调整30%以内由主管检查分局核准;特殊情况需上、下调整超过30%的,可说明需上、下调的理由,报市局税政科备案后执行。对旧村内商铺,商铺门面畸小,车库改作商铺使用商用价值较低,商铺由于位置不好、人气未旺等原因改作仓库使用等特殊情况的可由检查分局集体研究酌情下调定额。
五、需到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收取租金的,应按开具发票的金额计征税款;该商铺同期租金收入已交税款可凭完税凭证经核实后抵减应纳税款;如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定额租金标准的,可审核完税凭证原件后,附上复印件直接开票不再计征税款。对已开发票的完税凭证,应在原件正面盖上“已开发票”印章。
六、稽查局、各检查分局对本通知实施前纳税期的纳税检查,经审查纳税人提供证明资料,证实实际租金收入低于原定额的,经分局审核后可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补缴税款,或按原定租金收入额的70%计算征收税款。
七、核定商铺出租收入定额按商铺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无房产证或发票等可证明建筑面积的,各检查分局应派税务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实地丈量建筑面积。
八、对申报以房产投入与经营单位合作经营的,要同时符合下列认定条件:一是合作经营单位帐册健全,能正确记载收入、成本和反映经营效益,能确认利润分配或共同承担风险,并实行查帐征税;二是房产权所有人为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股东之一;三是对房产未过户的,要提供产权人以房产参与合作经营的合同,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九、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县(市)、区的,可确认为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税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含承租人)负责缴纳。
十、在我市设有机构的境外(包括港、澳、台)企业,拥有的商铺的税收征管由涉外分局负责;外籍(包括港、澳、台、侨胞)个人及在本市未设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购买的商铺,由其商铺所在地的检查所(非涉外检查所)负责登记管理;新购房产,境外(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外籍(包括港、澳、台、侨胞)个人拥有的商铺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定期免征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规定不征收。
十一、对房产证登记资料为住宅,而实际为商业用途的;商铺与住宅的划分,首层房产应以实际用途为标准确认;二层及以上房产纯用于办公室的按出租住宅标准确认;用于饮食、娱乐及其他经营的应以实际用途为标准确认。登记为住宅而实际用作商铺的,执行出租商铺的定额标准;对房产证登记资料为住宅的,税率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执行,营业税税率为3%,房产税税率为4%。
十二、 对产权尚未明确的私铺,如证实私铺的使用确实不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私铺的经营使用者按原值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十三、 对本市内企业出租的商铺,由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由企业向商铺所在地的检查所提供本市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商铺产权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不能提供以上文件资料的,其商铺一律就地登记管理。
十四、关于追溯期限,属自查的原则上暂只追补今年所属的税款,并且只补税不作处罚,属税务机关查办的则追补全部应缴税款并从重处罚。
十五、个人出租商铺按月申报纳税,月租金收入800元以下的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六、 本通知从二00二年七月(税款所属期)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市区内属于个人住宅出租的房屋,继续由珠海嘉诚有限公司统一代征。
十七、各检查分局认为某些地段的实际租金收入与计税租金定额相差较大时,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建议上报市局,以便市局及时研究调整定额。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映。
附件:《珠海市出租商铺计税租金收入定额表》表一、表二
珠海市出租商铺计税租金收入定额表(表一)
地区
一 类 区 租金标准元/m2
香洲 60
凤凰路两侧(市煤气公司至友谊商店门口丁字路口路段)60
翠香路两侧(与情侣路结合至市供电局红绿灯止路段)60
朝阳路两侧(江南酒店门口起至情侣路结合处路段)60
香埠路两侧(农业银行门口起至乐园路结合处止路段)60
先烈路两侧(烈士陵园门口起至香洲码头止路段)60
东风路两侧(东与情侣路结合处,西至康宁路结合处路段)60
乐园路两侧(自凤凰北路结合处起至情侣路结合处止路段 60
为农街两侧(南与翠香路结合处,北至沿河结合处止路段)60
柠溪路两侧(由市电大门口前花坛起至遂道口北花坛止路段)60
南坑市场周边 60
康宁路两侧(原翠海大厦路口至市人大办公大楼门口止路段)50
教育街两侧(东与凤凰北路结合处,西至狮山路结合处止路段)50
幸福街两面侧(西与翠香路结合处,东至狮山路结合处止路段)50
紫荆路两侧(原香洲区地税局至市电大花坛路段)50
翠华路两侧(南与翠香路结合处,北至沿河路结合处止路段)50
二 类 区 租金标准元/m2
沿河路两侧(自沿河东路自沿河西路口止)45
桃园路两侧(自夏美路结合处起至紫荆路结合处)45
胡湾市场周边 45
狮山路两侧(南由旧区府门口起,北至市供电局红绿灯路口止路段)40
胡湾路两侧(原市检察院门口起至国信广场丁字路口止)40
碧涛花园(自与翠香路结合处起至沿河路结合处路段)40
夏美路两侧(与狮山路结合处至市检察院门口止)40
人民东路两侧(原市检察院门口起至迎宾北路交汇处止)35
三 类 区 租金标准元/m2
南华路段两侧30
各村商业街、市场周边30
怡华路30
红山村、安居园30
兴业路30
888商业街30
人民西路两侧(南村路口至电信局止 30
梅华西路两侧(党校门口至中珠线交汇处)30
创业路两侧25
敬业路两侧25
健民路两侧25
红山路两侧25
心华路两侧25
新村下街25
各村市场周边25
香洲城区内各花园、住宅区内的街道路巷25
长环新村附近 20
新加坡花园附近 20
北园新村附近 20
华子石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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