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26
  • Tax100会员 33133
查看: 46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8-2 13: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74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50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三条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法规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此条款失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