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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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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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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73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拔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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