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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9]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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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75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9]10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9]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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