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750
  • Tax100会员 33236
查看: 684|回复: 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20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3: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3]206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20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3]20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3]20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10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