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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23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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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03]239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23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23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23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3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正确贯彻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税或免税照顾。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
  1.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和土地;
  2.公立学校出租房地产取得租金收入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房产和土地;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房产(土地使用税法定免征);
  4.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及该房产占用的土地;
  5.遭受自然灾害,经修建后可以重新使用的房产及该房产占用的土地,在重新使用的当年可以申请减免税;
  6.被市政府列为扶贫村(欠发达村)的村集体所有的房产和土地(名单附后);
  7.国有转制企业出租房地产取得租金收入用于解决历史包袱及分流、遣散人员支出的房产和土地;
  8.纳税人连续闲置达1年以上(含1年)且闲置房产原值占其应税房产原值50%以上(含50%)的房产及该房产占有的土地(跨年度的按实际闲置时间计算);
  9.其他经市局批准可减免税的房产。
  二、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及要求
  申请困难性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要求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减免税房产明细表》、《申请减免税土地明细表》,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减免税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则提供入帐原始凭证及相应“固定资产明细帐”;
  3.申请减免税房地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登记表(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5.福利企业应附报“社会福利企业证明书”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附残疾人证复印件);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三、减免税工作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困难性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减免意见,于4月30日前将调查报告连同企业所有减免税材料上报市局审批,逾期不予补办。
  附件:(略)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减免税房产明细表
  3.申请减免税土地明细表
  4.东莞市各镇区扶贫村(欠发达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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