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4]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4]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4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近来,部分单位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有所反映。经研究,市局统一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征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及其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
㈠关于房产原值的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按照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于开发利用时,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全部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入开发成本)。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纳税人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指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的房屋原价。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确定的原则计征房产税。
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即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对未纳入列举名单内的其他房屋附属、配套设备,以是否作为单项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进行会计记帐作为区分原则。作为单项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进行会计记帐的,不列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不作为单项固定资产管理、并入房屋原价一并记帐的,列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㈢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房产原值的确定。按照(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原则,对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的,以其竣工验收或工程完工所在年度的次年为其更改房产原值的申报年度。
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如发生房产原值、房屋附属设备以及扩建、改建(装修)房屋房产原值难以确定等情况,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问题
根据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三、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㈠关于出租房产减免金额的确定问题
由于出租房产在申请困难减免时,年度结算实际应纳税金额与申报减免金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增减变动因素,因此,市局明确,不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均以年度实际应征税额乘以市局批准的减免比例之积与市局批准的减征税额两者孰低为原则,取其中金额小者确定减免税额。
㈡关于城市房地产税减免事项的计算机录入问题
现行征管系统对城市房地产税减免事项采取一份文书默许一种减免幅度的办法。在现有系统未作更改前,在计算机录入减免时应按以下顺序操作:先受理一份减免税申请(如困难减免),对其进行文书审批及申报开票后,完成第一份减免税文书处理,再进行下一份减免税申请受理(如政策性减免),依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