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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81 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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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8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81
文件名: [12366]140001081 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12366]14000108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五条关于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四条关于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因此,办理仓储保管业务,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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