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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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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9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4]4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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