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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14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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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发[2005]142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14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4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4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7日
  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减免税管理,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全面核实所辖地区上述税种的税源情况,及时做好纳税人应税房产、土地基础征管资料的登记录入工作。市局重申:对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手续者,今后一经查出,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好该项工作,2005年度的房产税(自用部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入库期统一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有关减免税问题
  (一)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应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
  1、A类情况:企业连续3年亏损(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
  2、B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盗抢、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3、C类情况: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非查帐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予办理A类困难减免。
  (三)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确定具体减免幅度(按权限需上报省局审批的报省局审批)。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正确填具《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见附件),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属于A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最近连续3年(即从上年度起顺推三年,下同)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连续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
  (二)属于B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以及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损失明细材料;
  (三)属于C类的,附报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有关政策文件。根据市府办的意见,对我市村级集体物业出租取得收入用于补充村集体管理经费和集体设施及福利支出的,以及市、镇国有公共福利设施项目的,其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按C类给予减免照顾。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时间统一为税款所属年度的8月1日至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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