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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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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86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现将《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第四条 纳税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可由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五条 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由纳税人按月编号并装订成册,税务机关凭完税凭证在应税凭证的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六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办法。
  (一)纳税人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印花税。
  (二)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2.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3.各市、州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对上述核定的计征比例上下浮动10%;其他行业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各市、州税务局可参照以上两个行业核定的比例,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进行印花税纳税检查。对自行贴花完税的单位和个人,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或有偷漏税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实行核定计征印花税。
  第八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发给代售许可证,并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入库期限以及存花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自行贴花完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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