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符合现行规定的)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