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政策
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