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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棚户区改造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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