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7
  • Tax100会员 33400
查看: 669|回复: 0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8-2 12: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977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发文日期: 2019-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一)政策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2.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12月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