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