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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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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 12: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0000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2-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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