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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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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67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10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0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请示》(京地税地[2000]3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你市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你局根据条例法规和你市的行政区划划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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