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12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1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