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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6]12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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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6]12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6]12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12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1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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