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企业如何缴纳房产税,有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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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规定: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 农业生产企业如果拥有上述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房产,且不属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免税的范围,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的1.2%的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如果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