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7]119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7]119号
全文有效
2007.08.10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利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要求,我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经过市民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认定并符合财税[2007]92号文规定条件的,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