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自有宿舍供员工使用可否暂免征收房产税?
[案例]130005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将厂区内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