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围电工程、水暖管道工程房产税如何处理?
[案例]13000518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贵公司可以将外围电工程及外围水暖管道作为单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但国税发[2005]173号中明确,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