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的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应税房产原值如何确认?
[案例]13000522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与写字楼相连接的自用地下停车场,应与写字楼视为一整体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按房产原价确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