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两间作为售楼部,是否征收房产税,知果征收房产税应如何确定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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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一号)第2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按照其原值70%的1.2%缴纳房产税。 对其房产原值的确认,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中“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的规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