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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611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部,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该售楼部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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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61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611
文件名: [12366]140000611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部,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该售楼部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部,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该售楼部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12366]1400006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1条规定: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21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若符合上述房屋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休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21条免税条件,可按规定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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