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第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内部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取消4项证明事项,并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修改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2.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3.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修改为"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4.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5.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房产证
| 纳税确有困难的 房产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其房产证。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书面告知承诺
| 2
| 土地使用证
| 纳税确有困难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其土地使用证。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书面告知承诺
| 3
| 受灾证明资料
|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书面告知承诺
| 4
| 其他有关资料
| 纳税确有困难的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书面告知承诺
|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