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1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