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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函[2009]10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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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2009]10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2009]1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3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3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发票审批权限及发售数量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6]217号)第一条“分局审批发票发售数量,普通发票万位以下(含万位)每次不得超过15本,电脑版普通发票225份。对超过以上审批数量的,必须上报市局票证中心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在10份(含本数)以下的,可一次性领购使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山国税发[200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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