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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9]86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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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函[2009]86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9]86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9]86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9]8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2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粤地税函[2009]4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粤地税发[2009]10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03号)的规定,省局制作了新版发票监制章胶片。现就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新版地方税收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各市领到新版发票监制章胶片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按新的统一发票样本印制新版发票。
  二、新版发票监制章仍按全国统一式样制作,但增加了发票监制章的编号,每个市发票监制章的编号为1-6,供各市局在印制发票时灵活使用。发票监制章胶片仅供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时使用,各市局和发票印制企业要落实责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后,各市局对旧版发票监制章要及时清理收回,并按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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